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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1 访问次数:

一、研究生应按照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系、导师、研究生院培养处。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处理(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下同)。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获准以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或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含1/3)以上者,必须休学。

四、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必须休学。

五、研究生请假获准以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六、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纪律处分,依据《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