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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培训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2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构建科学合理的发展党员培训体系,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教育培训,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党的重要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以“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备课、统一大纲、统一考核”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党校负责全校发展党员培训计划和大纲制定、培训教材选定、党校兼职教师聘任和培训、学员培训知识测试等,主要承担发展教职工党员培训、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分党校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党校负责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与学校党校联合做好学生预备党员培训,要将分党校发展党员培训实施情况纳入到学生工作年终考核总体要求。

  第五条  团委负责“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具体指导、实施、督促和检查,要发挥各级团校阵地作用,重点做好刚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体系划分

  第六条  按照多渠道、分层次的党校培训工作要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党的发展对象中级培训、预备党员高级培训的发展党员培训体系。

  第五章  初级培训

  第七条  初级培训在院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分党校牵头,党支部、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初级培训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为主要学习内容,重点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通过对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党的使命、党员发展条件和程序的了解,加深对党的认识,增强对党的信任和热爱。

  第九条  初级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2期。每期培训班的教学活动应按专题讲授、辅导、讨论、自学、访谈和参观考察等形式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其中理论授课不少于12学时。

  第十条  初级培训期满,应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理论考试。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第六章  中级培训

  第十一条  中级培训在学校党校和院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分党校组织实施,一般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党的发展对象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党的发展对象人选由党支部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院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后,报学校党校备案。中级培训对象原则上需经过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中级培训以学校党校规定的培训材料为蓝本,通过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较为系统的学习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深学员对党的性质、纲领、目标、指导思想、宗旨和任务的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四条  中级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2期,以专题报告和个人自学为主,可辅以安排影片观摩、社会实践、交流讨论、谈心谈话、撰写心得等相关活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中级培训由分党校制订培训方案。培训期满,学员须结合学习内容撰写思想汇报,学习情况由分党校考核认定,并报学校党校备案。党的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章  高级培训

  第十六条  高级培训由学校党校联合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高级培训以党课培训教材为蓝本,以党内生活准则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对党建理论成果、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原则、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党纪等内容的系统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引导学员以实际行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第十八条  高级培训以专题培训班为基本形式,可以安排专题辅导讲座、马列原著选读、党性实践体验、主题党日教育、撰写剖析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高级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2期。学生预备党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且理论授课时间均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二十条  高级培训期满,应由学校党校组织统一考核。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予结业。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未能按期结业将不能批准转正。

  第二十一条  在外实习时间连续半年以上,参加培训有困难者,可根据计划安排,由分党校负责具体指导,个人自学为主,并同期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统一考核。

  第八章  培训纪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期学员资格:

  (一)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者;

  (二)因事因病请假达到或超过6学时(含集中授课、社会实践、观摩录像、小组讨论等,下同);

  (三)无故旷课4学时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期学员资格,在校期间,2年内不得再进入党校学习:

  (一)党校结业考试过程中违纪者;

  (二)违反党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三)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学校、所在单位纪律处分者;

  (四)其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第九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校在每期培训班中评选出15-20%的优秀学员。分党校可在每期培训班中,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按培训人数5-10%的比例推荐优秀学员。分党校发展党员培训实施情况将作为学校党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分党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