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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翟国强研究员来我院作讲座

发布时间:2018/09/16 访问次数:

  9月14日上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应邀来到我院,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合宪性审查新发展”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付坚强副院长和法律系杨钦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翟国强教授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而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制度。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接下来,翟国强教授详细讲述了我国的宪法与合宪性审查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不断进步。

  1982年: 1982年宪法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宣布了一个法制时代的开始,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确立了目标。可以说,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源流。

  1983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彭真指出,除了事前审查外,还应加入合宪性和合法性一体审查制度。

  1985年:在彭真的追究违宪冲动下,全国处理了不少违宪案件。如内蒙自治区党委未经人大任命厅长,报书记处。这在当时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1988年:在六届人大末期,经彭真的不断努力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

  1990年:十三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要拟定监督法,同时成立监督法起草小组,由程湘清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讨论围绕两大问题展开:监督对象是否包括党组织?中央军委是否接受监督?

  1993年:乔石担任委员长长时期监督法的起草。在此期间,中央修宪小组设立了宪法监督委员会,并将“宪法监督”作为《监督法》的一章。

  在李鹏任委员长期间,对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并再次起草监督法,但另起炉灶,“宪法监督”并未作为其中的一章。

  在各位前辈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制度日益完善。现在,我国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审查机关,拥有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两种审查形式。

  接下来,翟国强教授主要介绍了我国先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点:“非司法中心”。翟教授借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齐玉苓案引入话题,并与日本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尊亲属杀人案件进行比较,生动形象地剖析了中日合宪性审查的不同之处。“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影响。”针对周强这句话,翟国强教授从中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这一角度进行解释,中间还穿插了诸如“安定门”、“德胜门”等新奇的小知识,让大家忍俊不禁。通过纵向的古今权法关系分析,到横向的中西方宪法审查制度的比较,随着讲解的渐渐深入,翟国强教授打开了一扇扇认识合宪性审查的新大门,提供了许多认识问题的新角度。

  最后,翟国强教授认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是我国宪法审查制度的一大趋势。虽然有理论难题、制度难题横在前进的路上虎视眈眈,但我们也可以从监督制衡功能导致的“寒蝉效应”入手,从宪法判断的正当化功能入手,开启宪法审查的另一思路。

  在翟国强教授精彩的演讲结束后,在杨钦老师的主持下,大家纷纷举手提问,翟国强教授深入浅出的回答更是赢得阵阵掌声。最后,付坚强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出版《宪法判断的方法》、《依法治国:理念、制度与实践》等法学著作多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项,主持司法部、住建部、工信部等部位对策行研究课题多项;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研究一等奖、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首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

  作者 张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