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环节,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学科博士生和硕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三条 必须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 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科点点长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点点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分委会讨论通过,经该学科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参考文献和必读文献),在课程开出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 对于选修课程,如果选课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八条 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课程。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选修研究生院确认的其它高校课程,学校承认校外学分。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如对方需要交纳旁听费等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各学科下学期将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统一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送至各任课教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由相关学院、学科负责安排,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三门以下。
第十四条 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研究生与任课教师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课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时间,必须预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到每一位听课学生。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学时授课,但根据课程性质,某些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安排部分自学内容,但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3,且自学必须是有指导、有任务、有检查地进行。
第十七条 如因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更换教师的课程,必须提前20天向各院研究生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院院长签字,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同意、备案。
第十八条 如因师资力量限制不能开出的课程,学院可以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院将聘任教师报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鼓励引进、使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二十条 每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义务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学术论坛由各学院协助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学院、系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要求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选课单和培养计划(一)(须导师签字)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已正式选课但未参加考试的,以零分计算;未正式选课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对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课及考核,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应到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办理重修手续,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重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和记分要求与同时上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重修该课程仅限一次,若考试仍不合格,根据《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必须中断某课程的学习,或通过学习认为自己尚未掌握课程内容,可在该课程考核之前书面申请暂不跟班考核,而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再考核。该申请需经导师、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上课如缺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必须事先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方可跟随下一次此课程考试时进行考试,未经批准的缺考,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原则上应按教学大纲制定的考试或考核办法执行。必修课程一般应进行考试(专题讲座课、研究班讨论课和以实验为主的课程可以考查方式进行);选修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专业课考试提倡用英语出卷、答题,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一门博士生课程用英语出卷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验操作等测试方式或几种方式兼用;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撰写论文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评分要严格、公正、准确、宽严适度,反映实际存在的差距,掌握好各分数段的比例;考查按五级制记,即A、B、C、D、E(相当于百分制的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59分以下)。
第三十二条 考试其它事宜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对试卷或课程论文的评分和网上登分工作。教学日历、试卷或课程论文与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从网上直接打印并有任课教师签名)一并交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最迟于下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将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汇总。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者进行查卷,应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处理,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经核查有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培养处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试卷,均由各相关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统一保存。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试卷可在课程结束五年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及总学分等重要环节、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 课程教学评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实行教学协查制度,由协查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以加强各级、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须按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历》(以下简称教学日历)。每学期开学前由各院研究生秘书将《教学日历》分发到该学期有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手中。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人员对《教学日历》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为协助教师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术需求,研究生院培养处于每学期分别定期召开修读各学科课程的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并发放无记名“教学质量评价表”。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不定期会同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对考试试题、试卷成绩、课程论文成绩及其他各类成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研究生教学方法,及时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根据各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各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对检查、抽查和评估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并将作为任课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以及扶持重点课程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并申报教育部的优秀研究生教学用书评选,凡评选上的优秀教学用书,学校给予奖励和出版资助。
第八章 教学实践
第四十五条 为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教学能力,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教学实践。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安排,科研室(所)及兼职导师所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调安排。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或以后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参加的课程进修及考核,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我校相应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