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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条例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次数:

      一、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遵法守纪,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获省部级表彰3分,获校级表彰2分)(5%)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排名前三,(以专业排名)(25%)

      3、科研能力:坚持研究,崇尚科学,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项目和参与项目按到位经费计算)(30%)

      主持国家项目15分         主持省部级项目12分         主持厅局级项目8分

      参与国家项目8分           参与省部级项目6分         参与厅局级项目4分

      4、科研成果:研究严谨,实事求是,踏实肯干,有较好的科学研究结果。(40%)

      发表文章核心一类15分                  核心二类10分                核心三类8分

      科研成果获国家奖励排名前五10分       获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五8分       获厅局级奖励排名前五6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成果在全国、世界学术界有影响的优先考虑。

      二、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博士、硕士。有意愿申请国家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成员,以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初步评审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公开答辩。公开答辩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4、经初步评审和公开答辩,学院确定拟推荐人选,在本学院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果有疑义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有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

      三、管理归档及监督

      1、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2、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3、人文学院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正常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上报学校;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评定人员名单随着学院领导和学科点人员的变动作相应更改。

                          人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