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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飞虎教授和叶卫平教授到我院讲学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次数:

      11月23日,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应飞虎教授和叶卫平教授莅临我院,为我院法律系师生带来了两场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讲座。我院法律系学生和部分教师参加了讲座,本次讲座由周樨平教授主持。

      应飞虎教授演讲的题目是“经济法研习中的跨学科方法”。讲座开始,他通过一件真实案例提出不能仅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而且要关注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当心脏病人受到他人无意惊吓而死亡,法院判决认为无意惊吓到心脏病患者的人将受到惩罚。应飞虎教授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有失妥当。虽然维持了公平正义,但这样的判罚可能会造成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障碍,使病人遭到歧视,进而产生高额的社会成本。同时,应飞虎教授指出,此类防御性社会成本是损耗较大的社会成本,不予提倡。短短几句,便将经济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务联系到一起,使在场听众耳目一新,纷纷献出掌声。应飞虎教授还指出,运用经济学思维来考察社会后果的方法,也可以用在其他方面。如最近沸沸扬扬的平顶山强奸调解案件。连强奸都能调解,这样的调解无疑会使法律失去威慑力,随之增加的社会成本又将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影响与危害。针对餐饮业制定包间最低消费标准这一行为,应飞虎教授认为,虽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看是违法的,但也不能全盘否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制定。根据经济学思想,这样的分层消费有其存在的价值:包间投入更多,理应消费更多。从经济效应来看,这样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应飞虎教授推荐了科斯的《经济成本问题》一书,希望听众能够放宽眼界,关注社会总影响,并且提高对隐性成本的关注。在法经济学方面,应飞虎教授指出人的生命无法用经济来衡量,但需要罗列所有的后果。将经济学研究与法学联系起来,超出单纯法学研究的范围,用不同的视角观察,自然会有不同的发现。应飞虎教授还提到了脑科与法学的关系:大脑是不完美的,无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出现“非理性”行为。比如我们常说的从众心理与锚定效应,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这是因为人本身受到群体的引导和压力,所以不知不觉地与多数人保持一致。但这些情况,与追求“理性”的法律相违背,这就需要我们拥有开阔的视野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理解和协调法律精神与人类自身的差异。最后,应飞虎教授诚挚地建议我们将经济学研究与法学结合起来,意识到跨学科学习的重要性。希望跨学科学习早日为我们以后的研究打开新的方向。

      应飞虎教授精彩的发言赢得在场所有人的阵阵掌声。

      在同学们意犹未尽的掌声中,叶卫平教授也开始了他的精彩演讲。叶卫平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法经济研究方法的应用和局限”。叶卫平教授演讲以锚定效应切入主题:针对同一刑事案件,事先无任何材料的实验组与事先知道一审赔偿的对照组两组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明显差异。叶卫平教授还举出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国陪审员制度中的先决判断问题。由此,叶卫平教授引出了经济学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内的应用问题。通过上述两例的铺垫,叶卫平教授指出:法律,是基于事实认识的再调整。那么,如何清楚地认识事实呢?此时我们就需要有自己的判断基准线,而跨学科研究方法正是拓宽、延展这条基准线的重要工具。 接下来,叶卫平教授点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中的应用与局限。在应用方面,叶卫平教授重点谈论了如何运用经济学知识审理“寻租案”。叶卫平教授认为,运用经济学研究方法可以让法律变得更有智慧。但他同时也谈到了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的不同看法,以及对美国合理原则产生的影响。法学与经济学的跨学科结合为在场的南农学子打开了研究法学领域的新视野,现场掌声雷动。叶卫平教授同时提到了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因为“经济分析”的运用导致美国法院否决了一些先例,与美国“遵循判例”的原则不符,引起了法律人的恐慌。叶卫平教授分析了这种现象与局限性产生的原因。最后,叶卫平教授带领听众延伸思考了社科法学与教义的论仗,在场师生无不认真思索。在叶卫平教授精彩的演讲结束后,在座听众纷纷鼓掌,钦佩不已。

      最后,周樨平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介绍:

      应飞虎,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第六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各类刊物和《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全国性有影响的报纸发表论文9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各类项目10多篇;活教育部、司法部等各类机构颁发的学术奖励20多项。主要代表作有《权力倾斜性配置研究》、《信息、权力与交易安全》、《公共规则中的信息工具》等。

      叶卫平,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主任,第二届“广东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课题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