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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今日说法”学术沙龙圆满落幕

发布时间:2017/04/24 访问次数:

2017年4月21日下午,由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主办的“今日说法”学术沙龙于逸夫楼6041报告厅圆满举行。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周樨平教授、杨钦老师应邀出席本次沙龙。

    大会开始,周樨平老师首先对人文院研究生会的组织工作表示了感谢,并说明了本次沙龙的目的和要求,希望增进大家对知识产权法的了解,通过案例与实践的分析,锻炼同学们逻辑思考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现场同学积极参与讨论,现场气氛热烈。

    接下来,是沙龙的发言讨论环节。第一位发言的是法律系的周伟豪同学,他发言的主题是《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他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了该案的相关事实与背景:即作家江南在发表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使用了“郭靖、杨康、令狐冲”等人物姓名。金庸认为这些人物与其笔下创作的人物姓名相同,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介绍完相关事实与背景后,周伟豪接着总结了案件中的几项争议焦点:(1)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是否符合“同人作品”的分类及构成:(2)“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3)《此间的少年》是否与金庸小说中的情节相同,以及其表达是否成立侵权。周伟豪同学娓娓道来,对法理的分析和阐述非常到位。发言结束后,现场的同学积极提问,周伟豪和同组的张成、周秋蓉同学耐心的回答同学们的提问,现场气氛十分高涨。

    第二位发言的是法律系的林丽敏同学,她分享的案例是《广播体操著作权案》,并简要地阐述了案情: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并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将该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著作财产权授权给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之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认为广东音像公司出版的《第九套广播体操》侵害了自己的相关权利,将出版方广东音像公司、总经销豪盛公司、销售方某图书大厦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林丽敏同学绘声绘色地向大家介绍了案情,接着提出了下面的争议焦点问题:(1)该广播体操中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使用该广播体操中的伴奏音乐是否构成侵权;(3)三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在阐述完焦点问题后,林丽敏同学对小组分析的结果进行了论证与解释。之后,现场同学进行了提问,现场气氛活跃。

    最后一位发言的是经济法专业的江碧川同学。他发言的主题是《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以乔丹再审案为例》。他从大家熟悉的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入手,介绍了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公司提起的诉讼的请求与各审的判决结果。并总结出了几项争议焦点问题:(1)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能够作为在先权利阻碍商标权的行使;(2)姓名权作为一项人身权是否必须包含“姓+名”的构成(3)乔丹公司注册“乔丹”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权侵权的相关构成要件。通过分析,现场的老师和同学对这个案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在江碧川同学进行阐述的同时,现场的同学结合相关知识提出了相关问题:如乔丹公司是否成立善意使用,以及商标权撤销的具体措施等。现场同学踊跃发言,气氛浓厚

   在三组同学阐述结束后,杨钦老师和周樨平老师作了总结发言。她们认为,学术沙龙这种形式的交流,有助于提高同学的积极性,也能够培养同学的法学思维与法律素养。现场的几位同学准备都十分充分,相关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争议性比较大,也比较新颖,有助于开拓同学们的思维,为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在以后还需要通过学术沙龙的形式,让本科生与研究生增进交流,互相学习,此次沙龙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期待后面办得更好。希望后面能有更多的同学加入,以及更多主题的争论和交锋。

     此次 “今日说法”学术沙龙是我院精品学术活动第一期,三组同学的讨论与两位老师的点评与发言,为法律系师生带来了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学术热点,促进了不同专业之间的交流,为增加全院学生对学术前沿的了解、开拓同学们的学术视野起到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