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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亘教授应邀来我院做“民法总则的解读”讲座

发布时间:2017/05/08 访问次数:

 2017年5月7日上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教授莅临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为法律系师生带来“民法总则的解读”。讲座于逸夫楼6047报告厅举行,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周樨平教授、罗良老师、徐磊老师以及丁宇峰老师应邀出席。

    讲座开始前,周樨平老师首先说明了《民法总则》公布施行的意义,并对解亘教授进行了介绍,场下掌声不断,对解亘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

 

 讲座一开始,解亘教授便开门见山,以“守成有余,看齐不足”对本次《民法总则》颁布进行了评价。他认为《民法总则》虽然具有一定的亮点,但是并不纯粹,仍然保留着部分《民法》通则的特点。

 下面,解亘教授便从《民法总则》具体内容展开评述。解亘教授从总则中的篇章设置谈起,并与其他国家潘得克吞式的编纂体系进行了对比,认为民事权利章与民事责任章的内容起到了宣示作用,但对法解释却是弊大于利的。针对民法的基本规定,解亘教授认为立法目的之规定在实务中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援引;同时基本原则规定的过多,却缺失了权利滥用原则。解亘教授对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评述。 接下来,解亘教授按照《民法总则》篇章的排序,分别细致的分析每章的亮点与欠缺。

 

针对自然人一章,解亘教授从死亡的实体基准、胎儿的利益保护、行为能力、监护以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通过一个“痴呆病人甲手机换糖果”的案例,提出了监护制度的不足,也调动了现场同学的积极性,进行了一场“请求权基础”分析的头脑风暴。针对法人一章,解亘教授主要就法人的分类标准、法人法的立法模式以及特别法人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法人的分类存在争议,并对法人法的立法模式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非法人组织一章,解亘教授主要讲解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登记,并认为总则中个人合伙制度存在缺失。关于民事权利,解亘教授从荣誉权的质疑引出,分析了宣示性权利的不足,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写进条文做出了积极的评价。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解亘教授分析此章的问题集中于法律行为的定义不准确、误将意思表示的瑕疵规定在法律行为的效力章节等方面。针对代理章节,解亘教授主要讨论了违法行为的代理和无权代理的问题。关于民事责任,解亘教授认为当前民法总则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则严重不足,同时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规定不适当。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解亘教授认为诉讼时效的延长值得肯定,但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以及中断事由的规定仍有待商榷。解亘教授在评述过程中条理清楚,从比较法方面将总则与日本民法、德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对条文具有深刻理解。同学们也被其幽默的语言所吸引,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和欢笑声,整个讲座气氛十分融洽。

 

 紧接着提问环节。现场同学向解亘教授提出了民事法律行为中“可变更”条款的裁量问题,解亘教授耐心地进行了解答,并鼓励大家勤思考,多发问。周樨平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的颁布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与讨论,一些亮点大家也多有耳闻。但本次讲座信息量很大,是解老师在长期的研究中沉淀出来的,希望大家多多消化理解。最后,讲座在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